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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內飾件燃燒測試儀/水平燃燒儀測試紡織面料、服裝、帳篷,特別是汽車內飾織物的相對燃燒速率和阻燃性。
一、試驗原理:
將試樣水平地夾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燒箱中用規(guī)定高度火焰點燃試樣的自由端15s后,確定試樣上火焰是否熄滅,或何時熄滅,以及試樣燃燒的距離和燃燒該距離所用時間。
二、試驗試樣:
1.形狀和尺寸
標準試樣形狀和尺寸。試樣的厚度為零件厚度,但不超過13mm。以不同種類材料進行燃燒性能比較時,試樣必須具有相同尺寸(長、寬、厚)。通常取樣時必須使試樣沿全長有相同的橫截面。當零件的形狀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規(guī)定尺寸的標準試樣時,則應保證下列小尺寸試樣,但要記錄:
a)如果零件寬度介于3mm~60mm,長度應至少為356mm。在這種情況下試樣要盡量做成接近零件的寬度。
b)如果零件寬度大于60mm,長度應至少為138mm。此時,可能的燃燒距離相當于從標線到火焰熄滅時的距離或從條標線開始至試樣末端的距離。
c)如果零件寬度介于3mm~60mm,且長度小于356mm或零件寬度大于60mm,長度小于138mm,則不能按本標準試驗;寬度小于3mm的試樣也不能按本標準進行試驗。
2.取樣
應從被試零件上取下至少5塊試樣。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燒速度的材料,則應在不同方向截取試樣,并且要將5塊(或更多)試樣在燃燒箱中分別試驗。取樣方法如下:
a)當材料按整幅寬度供應時,應截取包含全寬并且長度至少為500mm的樣品,并將距邊緣100mm的材料切掉,然后在其余部分上彼此等距、均勻取樣。
b)若零件的形狀和尺寸符合取樣要求,試樣應從零件上截取。
c)若零件的形狀和尺寸不符合取樣要求,又必須按本標準進行試驗,可用同材料同工藝制作結構與零件一致的標準試樣(356mm×l00mm),厚度取零件的小厚度且不得超過13mm進行試驗。此試驗結果不能用于鑒定、認證等情況,且必須在試驗報告中注明制樣情況。
d)若零件的厚度大于13mm,應用機械方法從非暴露面切削,使包括暴露面在內的試樣厚度為13mm。
e)若零件厚度不均勻一致,應用機械方法從非暴露面切削,使零件厚度統(tǒng)一為小部分厚度。
f)若零件彎曲無法制得平整試樣時,應盡可能取平整部分,且試樣拱高不超過13mm;若試樣拱高超過13mm,則需用同材料同工藝制作結構與零件一致的標準試樣(356mm×l00mm),厚度取零件的小厚度且不得超過13mm進行試驗。
g)層積復合材料應視為單一材料進行試驗,取樣方法同上。
h)若材料是由若干層疊合而成,但又不屬于層積復合材料,則應由暴露面起13mm厚之內所有各層單一材料分別取樣進行試驗,材料A與材料B之間分界面未粘接,材料A單獨進行試驗。材料B在厚度13mm以內,且與材料C緊密結合,所以材料B、C應作為層積復合材料,切取13mm進行試驗。
3.預處理
試驗前試樣應在溫度23℃±2℃和相對濕度45%~55%的標準狀態(tài)下狀態(tài)調節(jié)至少24h,但不超過168h。
三、試驗步驟:
1.將預處理過的試樣取出,把表面起毛或簇絨的試樣平放在平整的臺面上,用符合4.2.5規(guī)定的金屬梳在起毛面上沿絨毛相反方向梳兩次。
2.在燃氣燈的空氣進口關閉狀態(tài)下點燃燃氣燈,將火焰按火焰高度標志板調整,使火焰高度為38mm。在開始試驗前,火焰應在此狀態(tài)下至少穩(wěn)定地燃燒1min,然后熄滅。
3.將試樣暴露面朝下裝入試樣支架。安裝試樣使其兩邊和一端被U形支架夾住,自由端與U形支架開口對齊。當試樣寬度不足,U形支架不能夾住試樣,或試樣自由端柔軟和易彎曲會造成不穩(wěn)定燃燒時,才將試樣放在帶耐熱金屬線的試樣支架上進行燃燒試驗。
4.將試樣支架推進燃燒箱,試樣放在燃燒箱中央,置于水平位置。在燃氣燈空氣進口關閉狀態(tài)下點燃燃氣燈,并使火焰高度為38mm,使試樣自由端處于火焰中引燃15s,然后熄掉火焰(關閉燃氣燈閥門)。
5.火焰從試樣自由端起向前燃燒,在傳播火焰根部通過標線的瞬間開始計時。注意觀察燃燒較快一面的火焰?zhèn)鞑デ闆r,計時以火焰?zhèn)鞑ポ^快的一面為準。
6.當火焰達到第二標線或者火焰達到第二標線前熄滅時,同時停止計時,計時也以火焰?zhèn)鞑ポ^快的一面為準。若火焰在達到第二標線之前熄滅,則測量從標線起到火焰熄滅時的燃燒距離。燃燒距離是指試樣表面或內部已經燒損部分的長度。
7.如果試樣的非暴露面經過切割,則應以暴露面的火焰?zhèn)鞑ニ俣葹闇蔬M行計時。
8.燃燒速度的要求不適用于切割試樣所形成的表面。
9.如果從計時開始,試樣長時間緩慢燃燒,則可以在試驗計時20min時中止試驗,并記錄燃燒時間及燃燒距離。